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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2005)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四)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七)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八)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常住户口所在地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向本省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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