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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五、深化职业教育投入体制改革
  (十五)加大财政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由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我省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财政性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经常性经费主要用于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对民办职业院校也要予以支持,并以招生、就业等办学关键环节为指标,建立科学的投入机制,重点支持改革力度大、办学成效显著、毕业生就业率高的学校。
  各州(市)、县(市、区)要根据财政支出增长情况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提高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支出中的比例,保证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各地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
  从2006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2000万元,重点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设备购置、师资培训及重点专业建设。要与国家扶持职业教育的专项建设规划相衔接,编制好我省的实施规划,并优先安排国家专项经费的配套资金和职业教育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用于鼓励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从省农村科学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资金、民族机动金、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加大对民族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扶持力度。
  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切实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职业院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全额用于职业院校办学,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将职业教育经费截留或挪作他用。
  (十六)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职业教育。支持行业和企业办好现有职业院校,鼓励行业和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或市场需求,独立举办各种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坚持把校企联合、产教结合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允许公办职业院校利用自己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与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允许企事业单位采取出租、出售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方式与职业院校进行合作办学。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七)统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和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时,也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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