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十一”期末,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和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在校生规模1600人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达到100所,其中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达到50所。各州、市办好1至3所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条件具备的州、市重点办好1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多数县(市、区)办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少数人口较少的县办好一所兼有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功能的综合高中。完成 100个骨干专业建设,培养200名学科带头人,依托现有条件高标准建设一批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
——职业院校每年为各行各业培训的人次达到当年所招学历教育学生的人数;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每年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500万人次。
三、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六)简政放权,扩大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放开职业院校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具备办学条件的前提下,职业院校自主决定招生规模,学校自主招生,自主设立专业,按管理权限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使职业院校在合作办学、学籍管理、教师聘任和教材选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政府要从直接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
(七)推进公办职业院校改革,激发办学潜力和活力。公办职业院校要改革传统的办学模式,面向市场办学,并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价办学质量和效益的主要标准;以推行“订单式”培养为突破口,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从计划培养向市场导向转变,从专业学科本位向职业岗位能力本位转变。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度,变教职工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推行校长公开招聘,实行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副校长和中层管理人员由校长聘任。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推行岗位工资制,建立优教优酬、多劳多得、激励与约束统一的分配机制。
(八)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扩大职业教育资源。把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作为加快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和支持国外、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来我省举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优先发展一批具备条件的民办职业院校。全面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民办职业院校在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职业院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的义务和权利;各级政府在师资培训、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等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中给予民办职业学校相应的扶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