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评标专家抽取全过程应在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人员监督下进行。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部门、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如无监督人员到场,不得抽取专家。
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不得作为监督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评标专家抽取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八条 网络终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不得收取费用。网络终端产生的通讯、办公等费用应纳入当地政府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九条 网络终端应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如实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网络终端应坚持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原则,除因特殊原因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确定或变更抽取条件外,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特定要求。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要求指定或排斥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等行为,经多次劝阻无效,网络终端可终止专家抽取,并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网络终端凡按规定随机确定出的评标专家,除评标专家自身的原因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否则评标无效。参加同一项目的评标专家,如所在单位相同的,原则上只能确定一名。同一评标专家在同一项目中只能参加一次评标工作(多个不同标段且数量较多的同一个项目,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 网络终端应使用标准用语现场对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通知,负责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集合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如抽取的评标专家确因故无法参与评标,可再次抽取直至符合确定的人数。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标的专家,网络终端应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违规记录表》书面告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违规专家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网络终端对已确定的评标专家,根据评标专家的要求可以发出《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出席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