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所确认的所有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
  第二条 网络终端必须配置有计算机、打印机、Internet等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有在相对封闭的房间进行评标专家抽取的条件。
  第三条 评标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在开标时进行。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抽取,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并提供批准手续,否则任何网络终端不得提前进行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四条 网络终端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评标专家的确定。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或者按职责分工分别在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各市、州、县监督管理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在其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第五条 网络终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人员必须到场,并出具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网络终端方可办理评标专家抽取。特殊情况下,未经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网络终端不得接受其他形式委托办理。
  第六条 网络终端应查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复文件、经办人身份证、监督人员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是否齐全、真实,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对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查验招标人出具的委托合同(留复印件)。手续材料不全的,不得办理专家抽取。
  第七条 评标专家抽取全过程应在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人员监督下进行。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部门、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如无监督人员到场,不得抽取专家。
  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部门不得作为监督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评标专家抽取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监察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