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其资格证书同时作废。
(一)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在评标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违法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未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四)评标专家三年聘期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二的。
(五)评标专家三年聘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六)评标专家未能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综合考核的。
(七)在任聘期三年内,被警告达三次;或在聘期内严重警告累计达二次的。
第十九条 对评标专家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和取消资格处罚,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要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综合考核指标之一。凡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要记录在案,终身不再聘为四川省评标专家,不得再参加四川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同意后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二: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数据库,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凡四川省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项目必须按《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确定评标专家。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