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改或委托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改其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的资料。
(七)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八)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在管辖区域内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同一项目中已参加过一次评标工作的(多个不同标段且数量较多的同一个项目,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五)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暂停期限未结束的。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网络终端抽取通知时答应出席评标工作,其后又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但未及时告知相应的网络终端的。
(二)出席评标工作比事先通知要求的时间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三)因评标劳务报酬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五)未按照本细则中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六)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一年,暂停期间禁止以评标专家名义参加评标工作。
(一)聘期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二)不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向投标人泄漏相关评标工作应当保密的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的。
(四)收受投标人财物或接受相关当事人请吃和娱乐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