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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十二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每3年对评标专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评标业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综合考核和继续教育,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可以续聘,每届聘期3年。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标准另行制定)。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进行投诉。
  (六)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相应的网络终端解答。
  (七)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给予的处罚提出申诉。
  (八)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补充或修改,经审核后更新。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书面说明。
  (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三)遵守评标纪律,在得知将参与评标后,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根据网络终端通知,准时出席评标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的应提前请假或向网络终端出具不能出席评标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客观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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