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二批)的通知
(吉政发[2006]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省环保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对我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部进行了划定,《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一批)》已于2004年7月29日下发,现将《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二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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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所│饮用水源│ 一级保护区范围 │ 二级保护区范围 │ 准保护区范围 │ 面积 │
│区│在│保护区名│ │ │ │(平方公 │
│ │地│ 称 │ │ │ │ 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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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聚龙潭水│库区范围即房屋退赔线│一级保护区以上的汇水│ │67.9 │
│源│ │ 库 │,高程为265米范围,面 │区,面积65.55平方公里│ │ │
│ │ │ │积2.35平方公里。 │。 │ │ │
│ │辽│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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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梅│海龙水库│水域范围为从海龙水库│水域范围为从海龙水库│从海龙水库大坝│31.32 │
│化│ │ │大坝下游100米上溯至 │大坝上游1000米上溯至│下游100米上溯 │ │
│ │ │ │大坝上游1000米的水域│海龙水库库尾处;陆域 │至梅河口市姜家│ │
│ │河│ │范围(生活饮用水水源 │范围为从海龙水库坝下│街乡新堡屯屯界│ │
│ │ │ │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范围│100米的河道处开始,东│处海龙水库的部│ │
│ │ │ │); │西两侧以上述水域范围│分汇水区范围, │ │
│ │口│ │陆域范围为上述水域范│(库区部分从海龙水库 │不包括一级、二│ │
│ │ │ │围中河道部分向两侧外│土地退赔线高程392.5 │级保护区范围, │ │
│ │ │ │延100米,库区部分为海│米处)向外延伸1000米 │面积为19.32平 │ │
│ │市│ │龙水库土地退赔线(高 │为界,向南延伸至海龙 │方公里。 │ │
│ │ │ │程392.5米)以下范围, │水库库尾,不含一级保 │ │ │
│ │ │ │面积为0.35平方公里。│护区。面积为11.65平 │ │ │
│ │ │ │ │方公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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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松│第二松花│水域部分为松原市自来│为一级保护区上界至其│ │ │
│原│ │ 江水源 │水公司取水口上游10公│上游30公里水域内,即 │ │ │
│ │ │ │里(粮窝断面)至下游20│粮窝断面至哈拉毛都镇│ │ │
│ │原│ │0米(松花江大桥上游13│断面,要求水质达到地 │ │ │
│ │ │ │00米)的水域内,要求水│表水Ⅲ类水体标准。陆│ │ │
│ │ │ │质达到地表水Ⅱ类水体│域部分:二级保护区内 │ │ │
│ │市│ │标准; │的第二松花江水域两侧│ │ │
│ │ │ │陆域部分:左岸以堤坝 │外延500米的陆域范围,│ │ │
│ │ │ │为界,右岸为上述第二 │一级保护区陆地范围的│ │ │
│ │ │ │松花江水域外延500米 │左岸仍以堤坝为界,右 │ │ │
│ │ │ │的陆域范围。 │岸再外延500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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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和│松月水库│松月水库二期工程后水│水域范围为海兰江入松│松月水库上游汇│189 │
│边│ │(调整后)│库土地退赔高程以内的│月水库处沿河上溯到青│水区全部划定为│ │
│ │ │ │水域和陆域范围。一级│山桥处; │准保护区。 │ │
│ │龙│ │保护区的东、南部以公│陆域范围为以库区土地│ │ │
│ │ │ │路为界,北部以第一道 │退赔高程以上及海兰江│ │ │
│ │ │ │山脊为界,水库上游界 │两岸纵深至第一道山脊│ │ │
│ │市│ │线以土地退赔高程为界│线为界,迎水坡为松月 │ │ │
│ │ │ │。 │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陆│ │ │
│ │ │ │ │域范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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