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方法
省政府每年一季度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根据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分解确定各市(州)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每年可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与任务的要求,对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各市(州)政府应围绕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省政府每年对各市(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考核,每年第四季度在制定年度考核细则的基础上,由省人事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考核组,依据细则采取听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日常考核,重点是事故隐患的整改、应急救援及各业务部门部署的主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业务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综合各市(州)年终考核和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打分。打分实行百分制,即:(实际得分/总分)×100=考核分。
四、奖惩原则
根据各市(州)每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得分情况,确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兑现奖励的等级,按照有奖有惩、奖惩分明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省政府名义对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市(州)兑现奖励。得分80分以上的,为完成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市(州),予以奖励;对得分80分以下的市(州),在全省予以通报;对得分低于50分的,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2次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市(州),在通报批评的基础上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省人事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省人事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和省煤炭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工作人员由省人事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煤炭局的相关人员组成。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