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安监局制定的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0日)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省安监局制定的
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为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
安全生产法》、《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政府每年将对各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现结合实际,制定考核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强化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平安吉林”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考核内容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要领导主持的政府常务会议或分管领导主持的安委会全体会议,并形成纪要,做到上报下达。
(二)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州)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检查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