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1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圳市不发):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注册税务师行业日益发挥着协税、护税的重要作用,降低了征纳成本,减少了税收风险。作为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和不足,是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关键。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支持,规范发展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责任。为此,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力度
(一)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协税、护税,服务国家、服务纳税人的作用。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的双重职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性,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的利益。注册税务师行业是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绝不能把它看成可有可无,更不能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要切实把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工作摆上税务机关的议事日程。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总要求,保持注册税务师行业正确发展方向。落实总局党组提出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的要求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精神,对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应给予受理和重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政策、业务等各方面依法支持,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积极主动地关心税务中介服务事业发展。
(二)拓展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我国目前的税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操作复杂,而纳税人业务素质和办税能力整体水平偏低,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还较严重,企业纳税申报质量不够高,造成税款流失,庞大的纳税人群体与税收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较好地解决当前的矛盾,既要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提高征管效能,又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的办税力量,形成内外共治的局面。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已步入较为规范的良性发展轨道,成为一支具有专业素质和有一定规模的队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积极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执业环境。各地应进一步拓展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除了已经开展的一般性代理业务给予受理和重视外,对涉税鉴证业务也要逐步推开。对于涉税鉴证业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规定,首先是实行准入制,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二是资质等级制,不同的资质等级,承担不同的业务。现阶段,可把以下事项作为涉税鉴证业务拓展:企业变更、停歇业税款清算的鉴证;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的鉴证;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出口退税申报前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配套相应的执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并能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管的前提下,有选择地进行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