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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活禽类集中交易定点屠宰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活禽类集中交易定点屠宰的通告
(海府〔2006〕1号)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禽类产品质量,防止禽类疫病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禽流感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鸟及其产品市场管理严防禽流感的紧急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活禽集中交易、定点屠宰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市区内所有活禽实行定点集中批发交易。活禽零售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二、在定点集中批发市场内设置检疫点,对交易的活禽进行集中检疫。在定点集中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进行交易的活禽必须持有《活禽交易凭证》和《检疫合格证明》。否则,不能上市交易。
  三、市区内活禽实行定点屠宰制度。禁止在农贸市场内和非定点屠宰厂等场所从事活禽宰杀经营活动。
  四、定点禽类屠宰厂需经商务、动检、环保、规划等部门按有关标准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禽类屠宰厂。定点禽类屠宰厂应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屠宰、代宰等服务。
  五、所有上市交易的活禽及其产品必须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非定点屠宰厂和无检疫标识的禽类产品上市交易。
  六、一旦发生禽流感疫情,活禽交易立即停止,禽类全部由检疫合格的养殖场直接送到定点屠宰厂宰杀,经检疫(检验)合格后上市销售。
  七、宾馆、酒店、超市、商店和学校、医院、部队等集体单位食堂,以及其他为社会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定点屠宰厂宰杀加工的禽类产品,不得私自进行活禽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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