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定 代 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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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
说明:
1.随表附送生产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平面图和设计总图各1份。
2.本表一式3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1份留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依据,1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1份留本单位(或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3.在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中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4.凡此表表达不清的事项,可用附件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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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项目名称 │ │
│目├─────────┼────┬────┬───────────┤
│概│ 项目负责人 │ │ 地点 │ │
│况├─────────┼────┼────┼───────────┤
│ │ 占地面积 │ │计划投资│ │
│ ├─────────┼────┼────┼───────────┤
│ │ 开工时期 │ │竣工日期│ │
│ ├─────────┼────┼────┼───────────┤
│ │ 生产能力 │ │生产年限│ │
├─┼─────────┼────┴────┴───────────┤
│可│ 弃土、石、渣量 │ │
│能├─────────┼─────────────────────┤
│造│ 造成水土流失面积 │ │
│成├─────────┼─────────────────────┤
│水│ 损坏水保措施 │ │
│土├─────────┼─────────────────────┤
│流│估计造成水土流失危│ │
│失│ 害 │ │
├─┼─────────┼─────────┬───┬───────┤
│水│ 工程措施 │ │ 投资 │ │
│土├─────────┼─────────┼───┼───────┤
│保│ 植物措施 │ │ 投资 │ │
│持├─────────┼─────────┼───┼───────┤
│措│ 耕作措施 │ │ 投资 │ │
│施├─────────┼─────────┼───┼───────┤
│及│ 其它措施 │ │ 投资 │ │
│投│ │ │ │ │
│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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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土保持总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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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 │
│ 年 │ │
│ 度 │ │
│ 实 │ │
│ 施 │ │
│ 计 │ │
│ 划 │ │
│ 及 │ │
│ 年 │ │
│ 度 │ │
│ 投 │ │
│ 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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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案 ├─────┼────────┼─────┼─────────┤
│ 编 │资格证书编│ │ 发证机关 │ │
│ 制 │ 号 │ │ │ │
│ ├─────┼────┬───┼─────┼───┬─────┤
│ │ 审定 │ │ 审核 │ │ 编制 │ │
├──┴─────┴────┴───┴─────┴───┴─────┤
│审批意见: │
│ │
│ │
│ │
│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
│检查和验收记事: │
│ │
│ │
│ │
│单位盖章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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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号许可事项:城市管道供水经营项目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市的一定区域内从事城市管道供水(含自来水、直饮水、中水、海水)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二)《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
八条、第
九条;
(三)《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003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第
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采用招标、招募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采用招标、招募方式的:申请人应符合招标、招募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并获得中标通知书或者在招募中通过谈判被确定为被授权人;
(二)采用符合条件授予方式的:申请人应符合特许经营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按照《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规定,对公用设施权属及其处分、股权转让及所经营的公用事业与其他经营活动的关联责任等事项做出相应承诺。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
十三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
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供水范围)(原件1份);
(二)企业从事城市供水的经历以及人员和设施配备情况表(原件各1份);
(三)企业制定的有关城市供水生产运行、水质检验和经营服务全过程相关的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四)中标通知书或被确定为授权人的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对公用设施权属及其处分、股权转让及所经营的公用事业与其他经营活动的关联责任等事项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六)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
十三条;《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
八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