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旅游项目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许可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审批在深圳市从事涉及场地平整、采矿取土、搬运土石方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环境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山采石取土等)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
十九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第
十四条;
(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
四条;
(四)《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
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单位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应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204-98,水利部1998年2月5日发布)和《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编制工作指南》(大纲)的要求;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通过专家审查。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单位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的要求;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通过专家审查。
法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第
四条及附件1;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建设项目动土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动土量超过5万立方米,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件4份);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报表(原件4份);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者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文件或其他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采石(矿)项目报送国土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区范围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
5.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建设项目动土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且动土量少于5万立方米,编制水地保持方案报告表)(原件4份);
2.生产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及水土保持设计总图(原件4份);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开采石(矿)项目报送国土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区范围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
6.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
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申报表》(附表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水务局、区水务主管部门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http://www.szwrb.g0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动土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动土量超过5万立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动土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且动土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深圳市水务局批复文件,有效期至各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止。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加盖区水务主管部门公章和审批意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有效期至各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报告书申报表
┌───────┬──────────────────────┐
│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
├───────┼──────────────────────┤
│ 申报方案单位 │ │
│ (盖章) │ │
│ │ │
├───────┼──────────────────────┤
│ 联系人 │ │
├───────┼──────────────────────┤
│ 联系电话 │ │
├───────┼──────────────────────┤
│ 项目名称 │ │
├───────┼──────────────────────┤
│ 方案名称 │ │
├───────┼──────────────────────┤
│ 编制方案单位 │ │
│ (盖章) │ │
│ │ │
├───────┼──────────────────────┤
│ 联系人 │ │
├───────┼──────────────────────┤
│ 联系电话 │ │
└───────┴──────────────────────┘
附表2
类别:
编号: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送 审 单 位
(个人):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