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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报告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建议书的审查意见及立项批复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涉及取水项目的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初步设计:
  1.申请书(原件1份);
  2.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应附图附表(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涉及环保、交通、航运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书面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市内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市内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三)兴建总库容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应经市水主管部门审核,报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境的引水工程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许可事项: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河道堤防工程是指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洪要求,为保护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抵御洪、潮水危害而修建的水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第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
  1.项目建议书获得通过,或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4.符合流域、区域等规划,并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6〕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二)初步设计文件:
  1.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初步设计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4.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规定项目的各项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建设建议书(大、中型项目)(原件3份)及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原件5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及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2.初步设计文件(原件5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特区内河道、堤防工程;
  2.特区外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干流河道整治工程;
  3.防潮标准为百年一遇(含百年一遇)以上的海堤工程;
  3.跨区河流整治工程。
  (二)宝安区、龙岗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河道、堤防工程;
  (三)跨境的河道整治工程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特区内河道、堤防工程;
  2.特区外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干流河道整治工程;
  3.防潮标准为百年一遇(含百年一遇)以上的海堤工程;
  4.跨区河流整治工程。
  (二)宝安区、龙岗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河道、堤防工程;
  (三)跨境的河道整治工程由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2年内不实施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许可事项: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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