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
1.书面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5.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提交经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原件1份);
6.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有供水企业的意见(原件1份);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
十六条、第
十九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
五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1.书面申请文件(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取得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工程概算及编制说明)(原件1份);
4.设计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6.规划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用地方案图(独立场站用地需提供)和《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
城市供水条例》第
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
十九条;《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管径DN20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3.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深圳市水务局:
1.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2.管径DN20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3.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
(二)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其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可行性研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可行性研究:《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取得《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及开展下阶段设计;
(二)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报建手续(需要进行扩初设计的,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扩初设计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许可事项: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
十九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十七条;
(三)《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
十条;
(四)《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计〔2003〕344号)第
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
1.项目建议书获得通过,或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
2.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3.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四条、第
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
二条、第
三条、第
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九条;《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
六条、第
十三条。
(二)初步设计文件:
1.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四条、第
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条、第
三条、第
五条;《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