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退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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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工程位置及平面布置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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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申请单位(个人) │
│(签章) │
│ (印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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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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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 │
│(签章) (单位印章) │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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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须经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须经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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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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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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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签章) │
│ │
│ (单位印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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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口所在地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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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主管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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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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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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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口所在地流域机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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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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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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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负责人(签章) (单位印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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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编号 │ 取水( )字〔 〕第号 │
│水├──────┼────────────────────────┤
│许│取水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可├──────┼────────────────────────┤
│证│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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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号许可事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供应自来水、管道优质饮用水、中水、海水等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含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及用户供水设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可行性研究(立项):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政府有关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3.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
(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
1.符合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工程项目批准书》的要求;
2.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达到《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第
十六条;《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发布,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正)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五条;《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