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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2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总分机构均在本市范围内的纳税人,仍实行由总机构汇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汇总缴纳的范围,由总机构于2006年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今后汇缴范围发生变化的,由总机构在汇缴范围变化当年的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确认。
  二、总机构在本市范围内,分支机构跨省市,且需要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市局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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