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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青藏铁路安全畅通的公告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铁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
  (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设置,严格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第十条规定执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铁路桥梁、隧道、路堤坡脚、路堑坡顶规定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引渠;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五、铁路沿线各地(市)、县(市、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必须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把爱路护路责任和铁路沿线两侧的环保工作切实落实到村、落实到户、落实到人。
  六、铁路沿线的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有关人员和儿童的管理,强化对牲畜养殖户、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教育,防止发生路外伤亡、机动车辆铁路路外事故和牲畜进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发生。
  七、严禁在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放牧。农牧民放养牲畜穿越铁路时,必须从铁路部门设置的安全通道穿行,不得横穿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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