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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业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5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公开,是指向政府机关内部以外的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 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政府机关指定的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部门、信息产业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等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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