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财务管理应当与政府部门分离。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三)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请;指导、协调或者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调查应诉工作;
(五)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或者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评定,价格指导与自律,提供公信证明;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八)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制定,提出立法建议,协助立法调研;
(九)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十)参与制定、修订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十一)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规定的职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经费。
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经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列入协会章程,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经费使用应当限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应当接受监事会、会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服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