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计局负责危破房屋拆迁、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拆迁危破房屋的具体实施,落实实施单位和组织拆迁。
四、工作保障
(一)拆迁资金。1、已落实用地单位的危破房屋,其项目拆迁资金由项目单位承担,市国土局负责督促启动。2、尚未落实用地单位又可用于出让开发的危破房屋,由市国土局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外部条件和设计要点评估危破房屋地块的土地拍卖价格和拆迁费用,按土地储备项目土地收益分成办法,借资给各区实施单位先期实施拆迁。3、拆迁危破房屋用于建设市政项目的,拆迁资金按照省、市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列入城建计划,由城建资金统筹考虑。
(二)前期运作。各区实施单位,向市建委申请危破房屋拆迁改造立项,市建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立项。各区实施单位持立项批文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外部条件和设计要点等规划许可文件。市国土局将危破房屋拆迁改造项目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并优先安排可用于出让开发的地块上市出让。
(三)拆迁服务。市房产局在危破房屋查产、冻结、入户调查等拆迁前期工作及拆迁裁决上做好服务,简化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手续,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产权及拆迁许可证的办理。
(四)住房保障。市、区房产部门按照宁政发〔2004〕253号《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5〕173号《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宁政发〔2004〕167号《南京市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
五、工作步骤
按照市“双拆”指挥部统一部署,拆迁危破房屋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与拆除违法建设工作同步开展,协调进行。
第一阶段(2—3月中旬):调查摸底,项目认定,任务下达。组织各区政府对实施范围内的危破房屋开展逐一调查,造具清册,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会同市建委、规划局、国土局,对各区上报的拆迁危破房屋项目进行认定,报市“双拆”指挥部批准。市“双拆”指挥部向各区政府下达年度拆迁危破房屋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3月中旬—4月):宣传发动,前期准备,拆迁动员。按照全市“双拆”工作宣传部署,组织对全市拆迁危破房屋工作进行统一宣传。通过市属媒体宣传拆迁危破房屋的重要意义,公布全市拆迁危破房屋清单和工作安排,动员市民群众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区实施单位开展拆迁危破房屋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5—11月):实施拆迁。各区政府组织拆迁实施单位对危破房屋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