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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定价成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定价成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价格字[2006]9号)


各公用事业经营有关单位:
  公用事业价格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成本又是制定公用事业价格的基础。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普遍拥有大量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为了制定公平合理的公用事业价格,规范政府和经营者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等有关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为保持年度成本变化的平稳性,公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为保持不同企业成本的可比性,公用事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最长年限提取。
  二、固定资产残值比例
  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规定为5%。
  三、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按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与提供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相关、与开展经营业务相关;折旧费用的计算和分配符合一般经营常规,是提出公用产品价格建议或方案的主营业务资产折旧。
  四、外商投资公用事业企业的价格制定适用以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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