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商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济价格字[2006]7号)
商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商价字[2006]1号)收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70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县提出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即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征收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10元调整为0.70元,工业用水征收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整为0.80元,经营服务业及其它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30元调整为0.90元;自备井用水污水处理费暂定为每立方米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