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救助管理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地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救助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践,省厅制定了《受助人员须知》、《受助人员学习制度》、《贵州省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医疗卫生及环境内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受助人员须知
一、救助范围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救助内容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救助期限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四、终止救助
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的;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或者擅自离站的;不遵守救助管理站规章制度,破坏、盗窃公私财物,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
五、应遵守的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年龄、籍贯、户口所在地、亲友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如实将随身物品情况提供给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余的交救助管理站保管,离站时归还;禁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进站;
(三)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管理站,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