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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地民政局:
  2005年,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将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纳入业务目标考核,并确定2005年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年。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省民间组织健康发展。通过自律与诚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扩大了社会影响,增强了诚信服务意识,规范了工作行为,提高了自律水平。但在这次活动中也存在着一些地方重视不够,宣传和开展工作的力度不大,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不高,规范性和公益性不强,参与程度不深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素质和社会形象,建立自律、诚信长效机制,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1号)要求,我省将在2005年开展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1号)要求,以民间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以提高民间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间组织的社会监督体系和民间组织的诚信与自律机制,引导民间组织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开展活动工作原则
  (一)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指导方针,重点培育发展一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以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为重点,帮助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步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
  (二)坚持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积极推进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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