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小学入学年龄)
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7周岁。
第七条(小学、初中入学办法)
本市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小学、初中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将《入学告知书》及时送达学生家长。
学校不得通过任何书面考试或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 (监护人责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监护人须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送达的《入学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按时送被监护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免学和缓学)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送所属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所辖学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班级学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