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6〕7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中小学学业评价制度改革,形成科学、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我们在认真总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市教委基教处。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及经区县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市中小学学制、入学、转学、借读;考核与评价、升级、留级、跳级、免修;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学制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5年,即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第五条 (普通高中阶段)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