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核处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营[2006]59号 2006年2月10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我市《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核处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地税营[2004]605号)文件要求,针对近期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的预退税核准认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及时通知预退税资料不全或资料合法性不足的企业重新补充有关资料。对于能够在近期内将所缺资料补充齐全,经审核属于合法、有效的预退税资料,预退税款可不再补缴入库。
二、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今资料不全的企业,以及确认不属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业务、不符合技术性收入预退税资格的企业,各局应于2006年2月底前将预退税款追缴入库。
三、对不符合技术性收入以及其他政策性退税规定且拒绝返还预退税款的企业,以及对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异议的企业,应移交评估和检查部门,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