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1)市教委将组织人员对各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试点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接待机构、提供计算机查询、设置举报箱等)。
本通知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区县民政部门关于退役士兵考生身份的证明(样张)
2. 工作日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证 明
____同志系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该同志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报考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院校的条件。
特此证明。
区(县)民政局(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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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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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中旬 │市教委公布2006年本市依法自主招生改│
│ │革试点高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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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下旬 │试点院校向社会公布依法自主招生章程│
│ │,并同时在市教委网站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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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底 │各区(县)教育局开设文化补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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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初 │试点院校向区(县)高招办寄送经批准│
│ │的招生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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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1日 │考生去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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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5日 │各试点院校选拔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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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底前 │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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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0日-4月1日 │公示(学校网络、家庭教育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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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3日前 │新生名单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打印│
│ │录取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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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5日 │发放录取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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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9、10日 │新生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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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2日 │试点院校上报报到人数和计划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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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6月 │试点院校可在录取新生中进行入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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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 │新生入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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