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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6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的通知


  十一、相关事宜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本区(县)民政局,在本区县考生报名后,组织专门的文化补习班,可参照《2006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高等院校考试大纲》中的语文、数学的要求,为退役士兵补习文化基础知识。

  (二)6所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招生章程并报市教委审核,并于3月初前将经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三)各区县高招办应于3月初负责将招生章程送至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文化补习班现场,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四)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各试点院校可提前组织被录取的考生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行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06年秋季入学。

  经市教委批准的6所试点高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二、招生管理

  为了做好2006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工作,试点院校要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录取小组,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有关招生考试工作条例、规定。违反者,按有关条例处理。

  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十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十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和家长许愿;(3)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录取考生;(4)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和宴请;(5)不准在录取场所违反规章随意串岗,扰乱录取场所秩序;(6)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7)不准将捐资、捐物、赞助与录取新生挂钩;(8)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9)不准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10)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六公开:(1)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录取标准及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4)录取结果公开;(5)各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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