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名时间
2月下旬,各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11日,考生按各试点院校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每人限报1所学校。
五、思想政治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情况,由区县民政部门根据考生档案中记载的部队在其退役时作出的鉴定,负责向报考院校提供思想品德考核证明。
六、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沪卫医政[2004]133号)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七、收费标准
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的试点院校可参照国家高考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收取招生考试费用。
八、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由各试点院校印制的《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更改。
九、考试时间
各试点院校,可自主安排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时间统一定于2006年3月25日上午9:00开始。
十、录取工作
(一)录取时间
各试点院校应于3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3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统一打印录取名册,并于4月5日寄发录取通知书。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2006年6月和2007年春季统一高考。被录取而不报到的考生,当年不得参加高考。
(二)调档工作
各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档案采取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
各试点院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后,即通知其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将退役士兵考生档案移交招生院校,办好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