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2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继续深化校园道路交通、锅炉压力容器和人员密集场消防安全等各项专项整治。认真疏理排摸,列出重点单位和重点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五)高度重视学校的施工安全。有关学校除鉴定包括生产安全等合法协议和合同外,还必须经常提醒承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协助检查各种设施的安全状况。学校的建筑工地必须与校区完全隔离,实行全封闭管理。学校的维修场所必须有警示标志,做到相对隔离。门卫对进入校区的施工车辆要加强安全管理,消除施工车辆进出校门带来的安全隐患。
(六)继续加强对出租厂房、租赁场所的安全监管,规范租赁双方安全合同条款,明确安全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三合一”(生产车间、仓库与职工宿舍“三合一”)现象。
四、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各单位要把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各单位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等宣传教育活动,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集中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要把安全教育深入到学校、院、系、班级,重点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强化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尤其要引导和启发学生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完善形式,丰富内容,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学习,做到依法行政。同时,要严格按照《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积极强化安全专职干部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安全专职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四)切实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经登记的特殊作业岗位,做到100%持证上岗,严肃查处无证上岗人员和责任人。
(五)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