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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3.继续抓好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要认真实施和总结公开招聘卫生院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卫生院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及实行全员聘任制的改革和经验,适时组织现场经验交流,推进各地工作。
  二、做好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和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努力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1.扩大试点、落实补助资金
  按照国务院2006年将试点县(市、区)扩大到40%左右的要求,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决定将试点旗县(市、区)增加到39个。抓好新增试点旗县基线调查、实施方案制定、宣传动员、筹资、启动工作。重点抓好按盟市、试点旗县(市、区)补助资金的落实。
  2.大力开展合作医疗培训和宣传工作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分级负责、实用、有效的原则,加强试点旗县(市、区)合作医疗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人员政策水平和管理业务能力。继续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消除农牧民疑虑,引导自愿参合。要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各级经办机构不定期刊发工作信息。
  3.合理调整和完善试点方案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改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修订)》,指导试点旗县(市、区)按照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尤其强调牧区旗县要采取个人筹集部分全部纳入大病统筹、一次收取3~5年的个人缴纳部分、降低起付线、各级政府增加补助资金等特殊措施因地制宜搞好试点工作。
  4.开发管理软件
  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方案》,狠抓落实,加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招标开发管理软件,在试点旗县普遍使用,实现信息管理规范化。
  5.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指导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过度医疗、开大处方、多做检查、增设名目滥收费的现象出现,防止乡村医生不合理用药,滥用激素和抗生素。
  6.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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