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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卫农卫字〔2006〕49号)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卫生局:
  现将《2006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2006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2006年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

  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落实《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重点抓好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初级卫生保健达标工作,为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而努力。
  一、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提高农村牧区卫生服务能力
  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内党发[2003]22号文件下发了《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行动纲领,在广泛宣传、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1.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
  加强农村牧区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机构的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增加投入、强化建设、培养人才,制定各级卫生工作机构标准,完善功能。要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做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2.抓好卫生院县办县管落实工作
  按照苏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布局,每个苏木乡镇卫生院都要由旗县政府举办。结合撤乡并镇工作,卫生院撤并要按照方便农牧民卫生服务和合作医疗就医的原则,及基本上保留的原则执行,保留的卫生院仍由政府举办。对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旗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的内容要抓好落实。对全区还没有实行卫生院县办县管的旗县要采取督查等办法,使其尽快落实。进一步落实农村牧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督促旗县级政府合理落实卫生院人员工资和防保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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