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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组建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组建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共同拟定的《关于组建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组建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2月)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04〕36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5〕2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6号)等文件精神,全市成立市、区(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抓紧组建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现就组建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决策。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大对食品药品监管力度,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水平,对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文件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上来,服从大局,积极支持和做好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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