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等规定,按户认真核实有关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税收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纳税人类型中做好分类标识,按税收负担率的高低对企业销项、进项抵扣和发票使用量等指标进行排序分析,审核是否异常,对税收负担率水平低于本地区平均水平的,需要对企业进行抽查,抽查面一般不应小于该类企业的30%。
(四)对民政福利企业等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使用“四小票”增值税抵扣额占15%以上的企业,应对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收入与成本是否匹配、进销比例是否异常、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核,应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对民政福利企业,除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进行年检外,还应按退税金额从大到小的顺序,安排30%的面进行抽查。
(五)对已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停止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转送稽查部门检查,并按规定处罚。
(六)根据沪国税征[2005]2号文的规定,对被列入非正常户,被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失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要结合日常征收管理的情况,认真做好年检申报资料的审核,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等关键环节,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上报在年检中出现的失踪户情况。
五、各单位在年检工作中应按规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输入计算机系统,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将有关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等分类标识连同《审核表》资料一起,按年检开始和结束时两个时点(即3月1日和5月31日)分别在3月15日和6月15日前以盘片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