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本市2006年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6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2006年3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从2006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2006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购用印制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凡在2006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应纳入年检范围。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2006-********,前二位为各单位代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按序编写。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年检年度为2006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7?月31日止。
四、2006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
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规定,切实做好对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经营状况、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纳税申报、预缴税款等情况的审核,确保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未经实地查验或增值税发票使用量较大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组织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批发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批发业务的,应取消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