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卫物价字[2006]3号)
各区(县)卫生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及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决定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血站(包括市血液中心、血站及中心血库,下同)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执行全国统一价,每200毫升220元。
三、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手工分冰冻血浆和机采血小板等四个项目的血站供应价格,按两部委指导价规定如下:
(一)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10元。
(二)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00元。
(三)手工分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元。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
五、本市其他血液项目及血站供应价格:
序号 品 名 规格 血站供应价格
1 洗涤红细胞 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260
2 冷沉淀 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50
3 浓缩红细胞 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200
4 浓缩白细胞 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 40
5 辐照血加收 200ml 100
六、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