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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证监局等部门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 )建立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的工作机制。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健全风险处置应急机制,必要时对陷入危机、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实施托管。为此,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经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法院、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中国银监会青海监管局等单位组成的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小组。
  (三 )积极推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促进上市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国资委、省经委、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等部门参加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组织我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积极督促上市公司推进此项工作。各上市公司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2005年底以前,各上市公司要拿出切实可行的股改预案。省经委、国资委、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要逐一分析研究我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公司要制订具体的计划和时间表,落实责任人,定期检查督促。
  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一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 《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上市公司要通过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堵塞漏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监管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
  (二 )提高上市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拓宽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培育健康的上市公司企业文化。
  (三 )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管理。上市公司要积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提高公司业绩。同时要强化目标责任约束机制,健全高管人员考核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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