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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证监局等部门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证监局等部门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等部门 《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青海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二00六年一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通知 》 (以下简称通知 ) (国发 〔2005〕34号 )精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 《通知 》精神,充分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大意义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十多年来,我省9家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推动企业改革和带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环境等因素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质量不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制约了上市公司自身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灵活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综合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外部环境,支持和督促上市公司全面提高质量。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帮助上市公司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监管部门要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责成上市公司予以撤换或实行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营造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 )加强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青海监管局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海证监局,青海证监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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