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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适当放宽企业专业增项资质限制,鼓励企业拓展专业经营范围,扶持企业跨专业、跨地区与省内外企业合作联营,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拓展房地产、建材等经营领域。
  (三)金融机构优先增加授信额度,增加贷款支持,并开办法人股权、仓储货单、合同订单、动产、应收账款等形式的抵(质)押贷款等贷款品种。在出具投标保函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
  (四)支持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企业在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专项扶持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方面,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
  (五)优先安排企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学习、参观考察和挂职交流等培训教育。
  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的发展,加强建筑业规划、产业政策研究和行业指导,进一步理顺行业管理体制,加快培育本地区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制定扶持建筑业企业的具体措施。强化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完善市场运行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服务水平。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信息公开制度,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市场、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咨询、信息和指导服务,并依法保护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省内建筑业企业到省外开拓市场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本着便利企业、服务企业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各类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进行诚信评价,促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增强诚信意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十三、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健全企业投诉举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网址,及时受理和查处建筑业企业的投诉或举报,公布查处结果。
  十四、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活动,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委托机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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