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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建筑业企业投资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 (单独核算 )以及建筑业企业相互或与其它领域企业重组后新组建企业仍以建筑业为主业,且资质有所提高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 《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 》(青政 〔2003〕35号 )执行。
  四、建筑业企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建设项目等,符合国家 《划拨用地目录 》的,可依法按程序以划拨方式供地。具有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经营权的建筑业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按 《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规定执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先缴纳 30%,其余可在 5年内分期缴纳;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五、建筑业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能明显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六、社会各类投资者依法以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参与建筑业结构调整,具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 (专利发明、技术成果 )可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可以获得股权收益。
  七、建筑业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 1.5%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民间资金进入建设领域,运用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投资者增加对建筑业企业的投资,并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采取银行贷款、租赁融资等方式开展融资活动,增强企业资金实力。
  九、评选出的全省优势建筑业企业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优势建筑业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办法进行评选,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
  (一)同等条件下,可通过投标优先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项目总承包或项目管理业务;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可不经过资格预审,直接入围参加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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