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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各自职能,直接决定对事业单位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使用。

  考核可同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综合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一般一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由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专项考核可根据特殊需要或突发事件情况及时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可采取定量、定性的办法进行。其中绩效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

  第十五条 考核要引入社会评价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在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二)业务主管部门在综合考核、专项考核基础上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考核等级建议。

  (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等级建议,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报考核委员会批准。

  (四)向党委政府报告,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财政支持力度和单位工资总量的依据,并与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的聘用、奖惩与收入分配挂钩。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工资总量;被确定为C级的,予以告诫,由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减少财政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单位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可定为优秀等次,工作人员可增发奖金;被确定为B级的,单位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被确定为C级的,单位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予以告诫,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发放年终奖金。问题特别严重的,免去相关责任领导人职务,或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事业单位连续两次考核被确定为C级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调整其领导班子,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降职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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