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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专项考核。包括财务状况、社会保险、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重大事项考核。

第三章 考核等级和标准

  第七条 根据事业单位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情况,进行考核结果认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A级: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科学决策,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目标任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队伍建设卓有成效,单位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高,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为适应。

  B级:较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科学决策,较好地完成目标任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队伍建设成效较好,单位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较高,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为基本适应。

  C级: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够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决策出现失误,损失较大;完成目标任务不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社会投诉较多,有重大责任事故或较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发生,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为不适应。

  第九条 重大事项考核不合格的,该单位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A级;事业单位的考核等次,也可根据重大事项考核直接确定。

  第十条 绩效考核指标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单位的目标任务另行制定。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应本着突出重点和简明、管用的原则,一般可确定3至5个重要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确定后,应报考核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每次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单位,一般不超过该类事业单位总数的15%,或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比例。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考核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考核由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主要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单位抽查、专项调查、审计、评估等,并结合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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