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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厅字〔2005〕45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定的《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考核与管理,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业绩,改善和提高事业单位运营状况、服务质量和产出效益,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监管,保证事业单位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注意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将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业绩,改善和提高事业单位运营状况、服务质量和产出效益,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事业单位的考核,按照有利于建立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合理、监督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和调动职工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遵循客观公正、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并纳入人事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五条 综合考核包括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经常性考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在考核整体运营状况的基础上,选择几个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并对其主体业务情况作出评价。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应有不同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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