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工作按照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进行改革,必须设置的工勤服务类岗位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具体的工作任务设置。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岗位调查。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各类岗位进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单位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和结构现状,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依据、技术复杂程度、职责范围、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
(二)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岗位分析,对业务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分类,以一个岗位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和层次,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办法,对核准设置的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作为聘用人员和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岗位调整。根据事业发展、职能变化和社会需要,适时进行岗位设置的调整。岗位设置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能由专业技术类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少量的特殊岗位,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聘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引进特殊人才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安置的人员,可直接聘任,待一个聘期结束后,再参加正常的竞争聘任。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及时将核准的职数填写《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式样附后),以此作为办理岗位调整、聘用人员及兑现工资的依据。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不得开展聘用工作和兑现工资。超过规定限额聘用的人员,政府有关部门不核拨经费,不核准兑现工资。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岗位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定期进行岗位管理检查,及时纠正违背岗位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