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管理类岗位一般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岗位一般指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文化和技术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能力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工勤服务类岗位一般指承担后勤保障、操作、养护、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事设岗原则。根据职能任务及事业发展需要,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按照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因素设置必要的岗位,保证每个岗位工作任务饱满,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二)结构合理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技术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组合。
(三)动态调整原则。岗位设置应与本单位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随着单位职能的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四)依法管理原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法、标准和程序设置岗位。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及任职条件等应与事业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应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结构比例标准内确定。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在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第十二条 管理类岗位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严格控制设置数量和层次。提倡专兼职结合。
领导职位按照批准的职数设置。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结构比例标准设置。根据工作性质,事业单位应确定一个专业技术系列(专业)作为主体系列,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作为辅助系列。主、辅系列之间和同系列(专业)内部层次结构要合理。要明确单位最高职务层次,能设较低层次岗位满足工作需要的,不设较高层次的岗位。不得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