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且注册资金在 10万元以上的,可提供 6万元以内的借款支持;注册资金在 10万元以下的,可提供3万元以内的借款支持。借款期限不超过 3年,按银行同期最低利率结息。
(二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 2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2人以上合作经营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贴息规模,但不得超过 4万元,贴息年限为3年。
(三 )每名高校毕业生只享受一项优惠政策。
五、基金的管理
(一 )省、州 (地、市 )、县政府设立由人事、财政、教育、工商、银行等部门组成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并协调解决基金使用中的问题。
(二 )基金管理委员会在人事部门设置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借款和贷款贴息审核及借款回收等事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复审、拨付工作。
六、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对符合申请基金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 )自主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需基金借款支持的,由借款人填写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借款申请表 》 (附表一 ),持身份证、毕业证、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担保证明,向核发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同级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借款。
(二 )自主创业需贷款贴息支持的,由贷款人填写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表二 ),持贷款申请、身份证、毕业证、营业执照及担保证明,向核发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同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申请贴息,经审核同意后向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经银行批准贷款后到各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贴息手续。
(三 )各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对借款和贷款贴息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认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贷)款人。
(四 )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贴息时间按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时间计算。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银行每季度向同意贴息的基金委员会办事机构据实报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七、基金的监督管理
(一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工作,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专款专用。